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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警务辅助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

    第一条总则

   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(以下简称“辅警”)日常管理,严明工作纪律,保障辅警合法权益,确保公安机关工作正常运转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单位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安机关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辅警,包括文职辅警、勤务辅警等各类岗位人员。

    第二条请假类型及基本要求

    辅警请假分为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产假(含计划生育假)、陪产假、丧假、年休假、探亲假等类型。所有请假需遵循“事先申请、分级审批、手续完备、交接清楚”原则,严禁无手续休假或先休后补。

    (一)病假

    1.辅警因患病或非因工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