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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揭秘!电视剧投资利润分配,制作成本该不该扣?

    你知道吗?最近有这么一个事儿,搞得大家一头雾水。甲乙两家公司联合投资了一部电视剧,结果到了分红的时候,却因为要不要扣除制作成本的问题吵得不可开交。这事儿乍一听好像挺简单的,但仔细一琢磨,还真是有点儿门道。

    咱们先说说背景吧。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,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。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,收益包括电视播放版权收入、音像制品版权收入、政府赞助等各种收入,但是要扣除税金和宣发成本。可问题来了,甲公司认为应该扣除制作成本6000万,而乙公司则坚决反对。双方争执不下,最后闹上了法庭。

    其实,这个案例背后的目的很简单,就是想搞清楚到底该怎么分配收益。甲公司觉得,既然合同里提到了“利润”这个词,那自然应该扣除所有成本,包括制作成本。可乙公司却不这么看,他们认为合同里明确写了收益是哪些收入,而且这些收入只扣除税金和宣发成本,并没有提到制作成本。

    这里敲黑板划重点了:合同第3条和第6条都明确约定了乙公司有权按投资比例向甲公司主张收益分配,分配的对象是收益而非利润。再看看合同第5条,对“收益”也有明确的解释,即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播放版权收入、音像制品版权收入等在内的全部收入(扣除各项合理成本)。关键在于,扣除的对象有限定,并未包含制作成本。

    举个栗子,如果把电视剧比作一块蛋糕,那么制作成本就是做蛋糕的面粉、鸡蛋等原材料。一旦蛋糕做好了,这些原材料就变成了蛋糕的一部分,不应该再从蛋糕里扣出来。同样的道理,投资方的钱已经花在了电视剧的制作上,电视剧的版权及其收益就是投资方应得的回报。如果再扣除制作成本,那不就等于让投资方白白出钱了吗?

    结合投资目的和常识理解,投资方投资电视剧后,投资被用于电视剧的制作,凝聚的成果是电视剧无形的版权以及基于版权的行使所产生的收益。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具有合理性,如果再扣除制作成本,实际上稀释了投资方的权益,无法实现其按投资比例享有收益的目的,于理也相悖。

    所以,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观点,认为不应扣除制作成本。这个案例告诉我们,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条款写清楚,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。毕竟,合作共赢才是硬道理嘛!

    换作是你,你会怎么做?评论区聊聊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